劳动争议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协商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未经仲裁程序无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01、劳动仲裁受理、审理的时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应当在劳动者提起仲裁之日起50-65日内审理结束,但实践中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过多,通常会出现排队几个月才能开庭审理的情况。02、提起诉讼、审理判决的时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期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03、“一裁终局”无法诉讼的情形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经过审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争议事项,除在法定期限内劳动者起诉或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外,一经裁决案件终结,即“一裁终局”。终局裁决适用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也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终局裁决,但只有在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证据伪造、仲裁员徇私枉法、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决裁定撤销。04、适用终局裁决的事项《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1)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2)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3)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工伤医疗费;(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8)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9)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争议事项应当以仲裁裁决的单项金额为准。即便是各项裁决结果的合计超过了金额标准,只要各单项的金额未超出标准,即可以适用终局裁决。即是说,员工提出多项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合计可能达到十几万,但每一项的金额都不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也可以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